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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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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1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所有權移轉登記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納透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德豐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簡文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55 號請求所有 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(下同)108萬元( 即以原告陳報系爭四筆土地起訴時之 交易價格為依據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538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 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9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孫嘉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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