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華納透天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德豐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簡文芳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55 號請求
所有
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
新臺幣(下同)108萬元( 即以原告陳報
系爭四筆土地起訴時之
交易價格為依據)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7,538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如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;其餘關於核定訴
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
書記官 孫嘉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