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6號
原 告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湘平
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
律師
被 告 基隆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
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整理爭
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
或聲明證據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
其理由,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檢附被告基隆市政府民事
答辯狀及
文件
繕本命原告於文到7 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書狀,
上開通知已於104年11月10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為證。原告
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,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
規定,
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書狀
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。
三、如未依規定說明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,
原告不得再為主張,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
書記官 阮弘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