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  告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平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  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整理爭 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 或聲明證據者,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 其理由,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檢附被告基隆市政府民事答辯狀及 文件繕本命原告於文到7 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書狀, 上開通知已於104年11月10 日送達,有送達證書為證。原告 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 規定,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,提出書狀 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。 三、如未依規定說明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, 原告不得再為主張,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阮弘毅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