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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35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價金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  告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平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      劉秀雄 被  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一○五年六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九,被告負擔十分之一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 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 ㈠原告前以新臺幣(下同)280萬元之價格向被告標得「104年 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」採購案,兩造於民國104年6月16 日簽訂「基隆市政府104 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-合約 (案號:104B035)」(下稱系爭採購契約)。系爭採購契約 第2 條履約標的約定:「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(由 機關於招標時載明):詳採購規範」。第5 條契約價金之給 付條件約定:「‧‧‧6.驗收後付款:除契約另有規定外, 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(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 證金者則免)後,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 內,一次無息結付尾款」。第11條保證金約定:「履約保證 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無息發還100%‧ ‧‧。廠商應依契約總繳交10% 履約保證金,金額核計新臺 幣貳拾捌萬元。」 ㈡「104 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採購規範」(下稱系爭採 購規範)中記載:「‧‧‧伍、功能需求:大型入侵偵測 防禦系統‧‧‧9.具備偵測IM 即時聊天行為。‧‧‧17.系 統需具備流量管理控管能力,能針對配置路流量管理( Traffic Quota Control)政策,限制用戶每日或每週的最大 網路傳輸量,並予以實施黑名單管理,對於超過流量管制之 用戶可實施包含阻擋、限制頻寬、限制最大連線數等管理, 因違反頻寬或配額管理政策之使用者可強制實施頁面導向( HTTPRedirect)功能。‧‧‧22.本系統可由多項系統設備進 行功能整合,滿足本府需求。」、「大型入侵偵測防禦系 統‧‧‧20.提供以下管理服務:⑴提供7天24小時威脅偵測 監控服務。⑵產品設備異常網狀況通知。⑶提供5天8小時技 術支援專線及電子郵件服務。⑷根據監控分析資料提供機關 做資安政策改善依據。⑸提供專屬威脅偵測曰報表。⑹以上 服務由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提供。‧‧‧21.本系統可 由多項系統設備進行功能整合,滿足本府需求。」 ㈢被告於104年8月12日辦理測試流量管理功能、限制來源電腦 網路傳輸量、違反量管控進行阻擋、限制頻寬等及頁面導向 功能之安裝導入服務,於同年8月27日辦理驗收,同年9月2 日辦理驗收缺失改善(即項次伍、9之IM即時聊天行為驗收 缺失改善,增加HP客制化規劃完𠉛改善),同年9月3日辦理 第二次驗收,依據被告104年9月16日基府研資貳字第000000 0000號函意旨,本採購案43項功能需求中,有3 項不符合規 定:⑴採購規範伍、9:本案規範為『具備偵測IM 即時聊 天行為』,驗收時測試IM即時聊天行為,只發現IM登入行為 特徵值並無IM聊天行為特徵值可管控,以致無紀錄IM聊天行 為之LOG 。⑵採購規範伍、17:本部分係針對流量管控措 施功能,驗收時尚有部分設定未完備,造成此功能無法測試 運作。⑶採購規範伍、20:於9月3日進行驗收時,其7 天 24小時服務威脅偵測監控服務尚未完備,原廠監控或技術服 務中心授權部分文件也尚未齊備。惟規範伍、9 之功能需 求為「具備偵測IM即時聊天行為」,而原告所建置之系統具 備偵測IM即時聊天之功能。亦即,使用者以skype、icq、 line、wechat、qq及yahoo messenger 等通訊軟體進行通訊 ,原告所建置之系統均能夠予以偵測並成功阻擋(此有104 年9月2日之客戶服務紀錄單暨相關畫面)。項次伍、17系 統部分之所有功能,原告均已設定完畢(此有104年8月12日 客戶服務紀錄單記載:「測試流量管理功能,限制來源電腦 網路傳輸量,違反流量管控進行阻擋、限制頻寬等及負面導 向功能。」)採購規範伍、20之功能,原告早已設定完成 。被告所要求之文件,原告早在簽約時均已提供正本。至於 被告額外要求之「JJNET 資安技術服務中心函」、「基隆市 政府-104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網威資訊技術服務-補 充說明(2015/97)」、「HP PARTNER AGREEMENTA AMENDMENT–PROGRAM TERMS」等文件,原告已提供被告。 ㈣原告確實已依約履行本採購案,爰依系爭採購契約第3條、 第5條、第11條,請求被告給付價金280萬元,並退還28萬元 之履約保證金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08 萬元,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年息5%計算利息 。 二、被告則以: ㈠原告並未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、第26 條規定,向被告 機關請求就招標規格釋疑、提出異議,空言主張被告商品之 規格有趨勢科技公司所能提供,且被告僅規定採購商品之規 格,但對目的及效果並未限制競爭。原告指稱全只有趨勢科 技公司才有,若要此種功能,標案變成獨標,政府機關不可 能招標此種標案,顯然誤解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。 ㈡採購規範伍、9具備偵測IM 即時聊天行為。原告所建置之 系統均為偵測使用者登入IM之紀錄,非IM聊天訊息傳遞行為 之紀錄,與本項採購規範不符。採購規範伍、9 系統需具 備流量管理控管能力。原告就該項目,目前係以Ascen Flow 設備進行流量管控,並無與本系統HP Tipping Point S2600NX及S330進行整合,無法依據本系統流量紀錄進行使 用者配置網路流量管理政策,與本項採購規範不符,且原告 所提供之Ascen Flow設備非正式授權,其試用期已到期,現 已無法使用。 ㈢關於採購規範伍、20,本項服務需由原廠監控或技術中心 提供,原告公司為一般網路廠商並非原廠或技術服務中心, 原供提供之服務證明書,無法證明原廠是否授權原告公司具 備本項服務功能,且於104年9月3日複驗時仍無法提供「⑴ 提供7 天24小時威脅偵測監控服務。⑷根據監控分析資料提 供機關作為資安政策改善依據」二項服務實作畫面,為確保 服務能正常運作,故請原告提供原廠相關授權文件及JJNET 資安技術服務中心證明文件正本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 原告之訴駁回,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。 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 ㈠原告前以280萬元之價格標得被告「104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 採購案」採購案,於104年6月16日與被告簽訂系爭採購契約 )。系爭採購契約第2 條履約標的約定:「廠商應給付之標 的及工作事項(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):詳採購規範」。第 5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約定:「6.驗收後付款:除契約另 有規定外,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(契約未明定需 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)後,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 後30日,一次無息結付尾款」。第11條保證金約定:「履約 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無息發還100% ‧‧‧。廠商應依契約總繳交10% 履約保證金,金額核計新 臺幣貳拾捌萬元。」 ㈡系爭採購規範中記載:「伍、功能需求:大型入侵偵測防 禦系統‧‧‧9.具備偵測IM 即時聊天行為。‧‧‧17.系統 需具備流量管理控管能力,能針對配置路流量管理( Traffic Quota Control)政策,限制用戶每日或每週的最大 網路傳輸量,並予以實施黑名單管理,對於超過流量管制之 用戶可實施包含阻擋、限制頻寬、限制最大連線數等管理, 因違反頻寬或配額管理政策之使用者可強制實施頁面導向( HTTP Redirect)功能。‧‧‧22.本系統可由多項系統設備 進行功能整合,滿足本府需求。」、「大型入侵偵測防禦 系統‧‧‧20.提供以下管理服務:⑴提供7天24小時威脅偵 測監控服務。⑵產品設備異常網狀況通知。⑶提供5天8小時 技術支援專線及電子郵件服務。⑷根據監控分析資料提供機 關做資安政策改善依據。⑸提供專屬威脅偵測日報表。⑹以 上服務由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提供。‧‧‧21.本系統 可由多項系統設備進行功能整合,滿足本府需求。」 ㈢被告於104年8月27日辦理驗收,驗收紀錄驗收結果記載:「 項次伍、4.9.17及20未符規範。請針對項次伍、4.9.17 及20於9月3日前改善完畢。」、104年9月3 日辦理第二次驗 收,驗收紀錄記載:「項次伍、4.,復於9月3月第二次驗 收補正。項次伍、9、17未符規範。項次伍、(應為 之誤)20承商應補正開聲立HP委託原廠授權證明文件服務紙 本正本。本案不同意驗收,請於104年9月10日補正並複驗。 」 ㈣原告104年8月12日客戶服務紀錄單記載:「測試流量管理功 能,限制來源電腦網路傳輸量,違反流量管控進行阻擋、限 制頻寬…等及負面導向功能。」、104年9月2日客戶服務記 錄單問題概述記載:「項次伍、9之IM即時聊天行為,驗 收缺失改善增加HP客製化規則完成改善。」、服務記錄記載 :「1.上傳HP客製化規則到TP2600NX。2.逐一測試是否成功 阻檔‧‧‧共6個經測試都成功阻擋。‧‧‧」。104年9月 11日客戶服務記錄單問題概述記載:「提供7天24小時威脅 偵測監控服務,完成實作登入‧‧‧。」、服務記錄記載: 「完成實作截圖如附件。根據監控分析資料提供機關作為資 安政策改善,顧問會議遠端登入203.67.6.139監控分析資料 ,完成實作。」 ㈤被告於104年9月16日以基府研資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原 告(104年9月11日104信誼字第048號函)說明如下:「‧‧ ‧驗收時測試IM即時聊天行為,只發現IM登入行為特徵值並 無IM即時聊天行為特徵值可控管,以致無法紀錄IM聊天行為 之Log ,並非要求系統能紀錄聊天內容;請承商儘速向原廠 反應,提出符合規範之特徵值。‧‧‧針對流量管控措施功 能,驗收時尚有部分設定未完備,造成此功能無法測試運作 ,請承商儘速派員調整設定安裝。‧‧‧7 天24小時服務威 脅偵測監控服務尚未完備,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部分之 文件也未備齊,承商於104年9月11日上午12時始完成設定, 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授權部分文件本府尚未收取正本, 請儘速作補正。本案目前正在進行驗收程序中,有關缺失改 善項目,承商如有疑問,可與本府主辦單位進行溝通,共同 達成驗收之完成。」 ㈥104年9月10日及104年11月25 日兩次驗收,原告並未派員出 席。 ㈦就「⑴提供7 天24小時威脅偵測監控服務⑵產品設備異常狀 況通知⑶提供5天8小時技術支援專線及電子郵件服務。⑷根 據監控分析資料提供機關做資安政策改善依據。⑸提供專屬 威脅偵測日報表。⑹以上服務由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提 供。」部分,原告於本院10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交 付相關文件正本供被告協同到庭之承辦人吳錫雄確認與原告 104年7月7日提出之影本相符。 ㈧兩造就協議減縮爭議部分即㈠原告所建置之IM即時聊天功能 ,是否符合『104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採購規範』伍 、功能需求?是否須具備偵測IM聊天訊息傳遞行為之紀錄? ㈡原告建置之系統是否具備流量管理控管能力,能針對使用 者配置網路流量管理(Traffic Quota Control) 政策,限制 用戶每日或每週的最大網路傳輸量,並予以實施黑名單管理 ,對於超過流量管制之用戶可實施包含阻擋、限制頻寬、限 制最大連線數等管理,因違反頻寬或配額管理政策之使用者 可強制實施頁面導向(HTTPRedire)功能?能否與本系統HP Tippin gPointS2600NX及S330進行整合?是否符合『104 年 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採購規範』伍、功能需求?」於本 院10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達成協議,另定期日進行複驗 ,並已於105年5月11日完成驗收程序。 四、本院判斷 ㈠查系爭採購案之驗收雖於起訴前有所不備,但於本件訴訟過 程中,透過兩造之協商及法院審理判斷,業經將驗收部分之 程序所應釐清之項目逐一釐清,而完備驗收部分之程序,此 為兩造所不爭執,縱然原告起訴之時,就驗收程序仍在未明 確之狀態下,驗收程序未能完全進行完畢,惟於本案判決之 時,因在訴訟程序中兩造協商及本院之審理判斷,補充完備 驗收程序,故本件就價金給付之不確定期限(驗收完畢), 應認為期限業已屆至。 ㈡惟依系爭採購契約第5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 條之約定,兩造 係以驗收合格,原告繳納契約價金3%保固保證金8萬4,000元 後,被告於收到原告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之事實發生 ,為既存價金債務之清償期。兩造系爭採購契約第5條第1項 第6款及第11 條既已明示,須由原告繳納保固保證金後,被 告始於30工作天內給付價金,原告顯負有先為給付義務,被 告受領後始須提出給付。(最高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836號判 決意旨可參)。是原告須待系爭採購案完成驗收,辦妥保固 保證後,提出請款單據後,始得請求被告給付價金。而查, 系爭採購案雖已於105年5月11日完成驗收,然原告迄至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完成繳納保固保證金之程序,從而,原 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採購案之價金280 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 部分,於法難認有據,應予駁回。 ㈢至履約保證金部分,依系爭採購契約第11條約定:「㈠保證 金之發還情形如下: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 事項後30日內無息發還100%。‧‧‧金額計新臺幣貳拾捌萬 元整。」而履約保證金乃係保證廠商依契約約定履行之用, 以確保及督促承攬人依約履行工作,並保證其完工之品質, 並不及於承攬人完成工作後得請領之報酬,是以上開契約約 定之「無待解決事項」,應係指原告依約完成工作且無於驗 收合格前發生應以擔保金額扣抵之事項發生。查,本件採購 案既已於105年5月11日完成驗收,且原告已給付被告履約保 證金28萬元,此為被告所不爭執,原告已無任何待履約之項 目,自無上開約定待解決事項可言。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履 約保證金,核屬有據。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遲延之債 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延利息,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。原告就被告應為之給付,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日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惟查:被告返還履約 保證金之義務,係以驗收完成後30日始屆至,而系爭採購案 是於105年5月11日始完成驗收,而原告既於驗收完成前即已 起訴請求,則被告當應於105年5月11日驗收完成後30日內返 還履約保證金,是以被告就系爭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應自10 5年6月1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,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自105年6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。逾 此範圍之請求,核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 ㈤綜上所述,原告依兩造採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 萬元,及自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屬無據,應 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依民事 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惟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,核無不合,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,及未予援用之 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 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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