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4年度訴字第356號
原 告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湘平
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
律師
劉秀雄
被 告 基隆市政府
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
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,及自民國一○五年六月十一
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十分之九,被告負擔十分之一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
新臺幣貳拾萬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
㈠原告前以新臺幣(下同)280萬元之價格向被告標得「104年
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」採購案,
兩造於民國104年6月16
日簽訂「基隆市政府104 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-合約
(案號:104B035)」(下稱
系爭採購契約)。系爭採購契約
第2 條履約標的約定:「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(由
機關於招標時載明):詳採購規範」。第5 條契約價金之給
付條件約定:「‧‧‧6.驗收後付款:除契約另有規定外,
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(契約未明定需繳納保固保
證金者則免)後,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
內,一次無息結付尾款」。第11條保證金約定:「
履約保證
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無息發還100%‧
‧‧。廠商應依契約總繳交10% 履約保證金,金額核計新臺
幣貳拾捌萬元。」
㈡「104 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採購規範」(下稱系爭採
購規範)中記載:「‧‧‧伍、功能需求:大型入侵偵測
防禦系統‧‧‧9.具備偵測IM 即時聊天行為。‧‧‧17.系
統需具備流量管理控管能力,能針對配置路流量管理(
Traffic Quota Control)政策,限制用戶每日或每週的最大
網路傳輸量,並
予以實施黑名單管理,對於超過流量管制之
用戶可實施包含阻擋、限制頻寬、限制最大連線數等管理,
因違反頻寬或配額管理政策之使用者可強制實施頁面導向(
HTTPRedirect)功能。‧‧‧22.本系統可由多項系統設備進
行功能整合,滿足本府需求。」、「大型入侵偵測防禦系
統‧‧‧20.提供以下管理服務:⑴提供7天24小時威脅偵測
監控服務。⑵產品設備異常網狀況通知。⑶提供5天8小時技
術支援專線及電子郵件服務。⑷根據監控分析資料提供機關
做資安政策改善依據。⑸提供專屬威脅偵測曰報表。⑹以上
服務由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提供。‧‧‧21.本系統可
由多項系統設備進行功能整合,滿足本府需求。」
㈢被告於104年8月12日辦理測試流量管理功能、限制來源電腦
網路傳輸量、違反量管控進行阻擋、限制頻寬等及頁面導向
功能之安裝導入服務,於同年8月27日辦理驗收,同年9月2
日辦理驗收缺失改善(即項次伍、9之IM即時聊天行為驗收
缺失改善,增加HP客制化規劃完𠉛改善),同年9月3日辦理
第二次驗收,依據被告104年9月16日基府研資貳字第000000
0000號函意旨,本採購案43項功能需求中,有3 項不符合規
定:⑴採購規範伍、9:
本案規範為『具備偵測IM 即時聊
天行為』,驗收時測試IM即時聊天行為,只發現IM登入行為
特徵值並無IM聊天行為特徵值可管控,以致無紀錄IM聊天行
為之LOG 。⑵採購規範伍、17:本部分係針對流量管控措
施功能,驗收時尚有部分設定未完備,造成此功能無法測試
運作。⑶採購規範伍、20:於9月3日進行驗收時,其7 天
24小時服務威脅偵測監控服務尚未完備,原廠監控或技術服
務中心授權部分文件也尚未齊備。
惟規範伍、9 之功能需
求為「具備偵測IM即時聊天行為」,而原告所建置之系統具
備偵測IM即時聊天之功能。亦即,使用者以skype、icq、
line、wechat、qq及yahoo messenger 等通訊軟體進行通訊
,原告所建置之系統均能夠予以偵測並成功阻擋(此有104
年9月2日之客戶服務紀錄單
暨相關畫面)。項次伍、17系
統部分之所有功能,原告均已設定完畢(此有104年8月12日
客戶服務紀錄單記載:「測試流量管理功能,限制來源電腦
網路傳輸量,違反流量管控進行阻擋、限制頻寬等及負面導
向功能。」)採購規範伍、20之功能,原告早已設定完成
。被告所要求之文件,原告早在簽約時均已提供
正本。至於
被告額外要求之「JJNET 資安技術服務中心函」、「基隆市
政府-104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網威資訊技術服務-補
充說明(2015/97)」、「HP PARTNER AGREEMENTA
AMENDMENT–PROGRAM TERMS」等文件,原告已提供被告。
㈣原告確實已依約履行本採購案,
爰依系爭採購契約第3條、
第5條、第11條,請求被告給付價金280萬元,並退還28萬元
之履約保證金等語。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308 萬元,及
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利息
。
二、被告則以:
㈠原告並未依
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1項、第26 條規定,向被告
機關請求就招標規格釋疑、提出
異議,空言主張被告商品之
規格有趨勢科技公司所能提供,且被告僅規定採購商品之規
格,但對目的及效果並未限制競爭。原告指稱全只有趨勢科
技公司才有,若要此種功能,標案變成獨標,政府機關不可
能招標此種標案,顯然誤解政府採購法第26條之規定。
㈡採購規範伍、9具備偵測IM 即時聊天行為。原告所建置之
系統均為偵測使用者登入IM之紀錄,
非IM聊天訊息傳遞行為
之紀錄,與本項採購規範不符。採購規範伍、9 系統需具
備流量管理控管能力。原告就該項目,目前係以Ascen Flow
設備進行流量管控,並無與本系統HP Tipping Point
S2600NX及S330進行整合,無法依據本系統流量紀錄進行使
用者配置網路流量管理政策,與本項採購規範不符,且原告
所提供之Ascen Flow設備非正式授權,其試用期已到期,現
已無法使用。
㈢關於採購規範伍、20,本項服務需由原廠監控或技術中心
提供,原告公司為一般網路廠商並非原廠或技術服務中心,
原供提供之服務證明書,無法證明原廠是否授權原告公司具
備本項服務功能,且於104年9月3日複驗時仍無法提供「⑴
提供7 天24小時威脅偵測監控服務。⑷根據監控分析資料提
供機關作為資安政策改善依據」二項服務實作畫面,為確保
服務能正常運作,故請原告提供原廠相關授權文件及JJNET
資安技術服務中
心證明文件正本等語,資為
抗辯。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,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
宣告免為假執
行。
三、兩造不爭執事項:
㈠原告前以280萬元之價格標得被告「104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
採購案」採購案,於104年6月16日與被告簽訂系爭採購契約
)。系爭採購契約第2 條履約標的約定:「廠商應給付之標
的及工作事項(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):詳採購規範」。第
5 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約定:「6.驗收後付款:除契約另
有規定外,於驗收合格廠商繳納保固保證金(契約未明定需
繳納保固保證金者則免)後,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
後30日,一次無息結付尾款」。第11條保證金約定:「履約
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無息發還100%
‧‧‧。廠商應依契約總繳交10% 履約保證金,金額核計新
臺幣貳拾捌萬元。」
㈡系爭採購規範中記載:「伍、功能需求:大型入侵偵測防
禦系統‧‧‧9.具備偵測IM 即時聊天行為。‧‧‧17.系統
需具備流量管理控管能力,能針對配置路流量管理(
Traffic Quota Control)政策,限制用戶每日或每週的最大
網路傳輸量,並予以實施黑名單管理,對於超過流量管制之
用戶可實施包含阻擋、限制頻寬、限制最大連線數等管理,
因違反頻寬或配額管理政策之使用者可強制實施頁面導向(
HTTP Redirect)功能。‧‧‧22.本系統可由多項系統設備
進行功能整合,滿足本府需求。」、「大型入侵偵測防禦
系統‧‧‧20.提供以下管理服務:⑴提供7天24小時威脅偵
測監控服務。⑵產品設備異常網狀況通知。⑶提供5天8小時
技術支援專線及電子郵件服務。⑷根據監控分析資料提供機
關做資安政策改善依據。⑸提供專屬威脅偵測日報表。⑹以
上服務由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提供。‧‧‧21.本系統
可由多項系統設備進行功能整合,滿足本府需求。」
㈢被告於104年8月27日辦理驗收,驗收紀錄驗收結果記載:「
項次伍、4.9.17及20未符規範。請針對項次伍、4.9.17
及20於9月3日前改善完畢。」、104年9月3 日辦理第二次驗
收,驗收紀錄記載:「項次伍、4.,
復於9月3月第二次驗
收補正。項次伍、9、17未符規範。項次伍、(應為
之誤)20承商應補正開聲立HP委託原廠授權證明文件服務紙
本正本。本案不同意驗收,請於104年9月10日補正並複驗。
」
㈣原告104年8月12日客戶服務紀錄單記載:「測試流量管理功
能,限制來源電腦網路傳輸量,違反流量管控進行阻擋、限
制頻寬…等及負面導向功能。」、104年9月2日客戶服務
記
錄單問題概述記載:「項次伍、9之IM即時聊天行為,驗
收缺失改善增加HP客製化規則完成改善。」、服務記錄記載
:「1.上傳HP客製化規則到TP2600NX。2.逐一測試是否成功
阻檔‧‧‧共6個經測試都成功阻擋。‧‧‧」。104年9月
11日客戶服務記錄單問題概述記載:「提供7天24小時威脅
偵測監控服務,完成實作登入‧‧‧。」、服務記錄記載:
「完成實作截圖如附件。根據監控分析資料提供機關作為資
安政策改善,顧問會議遠端登入203.67.6.139監控分析資料
,完成實作。」
㈤被告於104年9月16日以基府研資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原
告(104年9月11日104信誼字第048號函)說明如下:「‧‧
‧驗收時測試IM即時聊天行為,只發現IM登入行為特徵值並
無IM即時聊天行為特徵值可控管,以致無法紀錄IM聊天行為
之Log ,並非要求系統能紀錄聊天內容;請承商儘速向原廠
反應,提出符合規範之特徵值。‧‧‧針對流量管控措施功
能,驗收時尚有部分設定未完備,造成此功能無法測試運作
,請承商儘速派員調整設定安裝。‧‧‧7 天24小時服務威
脅偵測監控服務尚未完備,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部分之
文件也未備齊,承商於104年9月11日上午12時始完成設定,
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授權部分文件本府尚未收取正本,
請儘速作補正。本案目前正在進行驗收程序中,有關缺失改
善項目,承商如有疑問,可與本府主辦單位進行溝通,共同
達成驗收之完成。」
㈥104年9月10日及104年11月25 日兩次驗收,原告並未派員出
席。
㈦就「⑴提供7 天24小時威脅偵測監控服務⑵產品設備異常狀
況通知⑶提供5天8小時技術支援專線及電子郵件服務。⑷根
據監控分析資料提供機關做資安政策改善依據。⑸提供專屬
威脅偵測日報表。⑹以上服務由原廠監控或技術服務中心提
供。」部分,原告於本院105年2月25日言詞辯論
期日當庭交
付相關文件正本供被告協同到庭之承辦人吳錫雄確認與原告
104年7月7日提出之影本相符。
㈧兩造就協議減縮爭議部分即㈠原告所建置之IM即時聊天功能
,是否符合『104年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採購規範』伍
、功能需求?是否須具備偵測IM聊天訊息傳遞行為之紀錄?
㈡原告建置之系統是否具備流量管理控管能力,能針對使用
者配置網路流量管理(Traffic Quota Control) 政策,限制
用戶每日或每週的最大網路傳輸量,並予以實施黑名單管理
,對於超過流量管制之用戶可實施包含阻擋、限制頻寬、限
制最大連線數等管理,因違反頻寬或配額管理政策之使用者
可強制實施頁面導向(HTTPRedire)功能?能否與本系統HP
Tippin gPointS2600NX及S330進行整合?是否符合『104 年
入侵偵測防禦系統採購案採購規範』伍、功能需求?」於本
院10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期日達成協議,另定期日進行複驗
,並已於105年5月11日完成驗收程序。
四、本院判斷
㈠查系爭採購案之驗收雖於起訴前有所不備,但於
本件訴訟過
程中,透過兩造之協商及法院審理判斷,業經將驗收部分之
程序所應釐清之項目逐一釐清,而完備驗收部分之程序,此
為兩造所不爭執,縱然原告起訴之時,就驗收程序仍在未明
確之狀態下,驗收程序未能完全進行完畢,
惟於本案判決之
時,因在訴訟程序中兩造協商及本院之審理判斷,補充完備
驗收程序,故本件就價金給付之不確定期限(驗收完畢),
應認為期限業已屆至。
㈡惟依系爭採購契約第5條第1項第6款及第11 條之約定,兩造
係以驗收合格,原告繳納契約價金3%保固保證金8萬4,000元
後,被告於收到原告提出請款單據後30工作天內之事實發生
,為既存價金債務之清償期。兩造系爭採購契約第5條第1項
第6款及第11 條既已明示,須由原告繳納保固保證金後,被
告始於30工作天內給付價金,原告顯負有先為給付義務,被
告受領後始須提出給付。(最高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836號判
決意旨
可參)。是原告須待系爭採購案完成驗收,辦妥保固
保證後,提出請款單據後,始得請求被告給付價金。而查,
系爭採購案雖已於105年5月11日完成驗收,然原告
迄至本院
言詞辯論終結前尚未完成繳納保固保證金之程序,從而,原
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採購案之價金280 萬元及法定
遲延利息
部分,於法
難認有據,應予駁回。
㈢至履約保證金部分,依系爭採購契約第11條約定:「㈠保證
金之發還情形如下:履約保證金於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
事項後30日內無息發還100%。‧‧‧金額計新臺幣貳拾捌萬
元整。」而履約保證金
乃係保證廠商依契約約定履行之用,
以確保及督促
承攬人依約履行工作,並保證其完工之品質,
並不及於
承攬人完成工作後得請領之
報酬,
是以上開契約約
定之「無待解決事項」,應係指原告依約完成工作且無於驗
收合格前發生應以
擔保金額扣抵之事項發生。查,本件採購
案既已於105年5月11日完成驗收,且原告已給付被告履約保
證金28萬元,此為被告所不爭執,原告已無任何待履約之項
目,自無上開約定待解決事項可言。故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履
約保證金,
核屬有據。
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,
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,經
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;遲延之債
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,
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及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
明文。原告就被告應為之給付,併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
翌日起至清日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
惟查:被告返還履約
保證金之義務,係以驗收完成後30日始屆至,而系爭採購案
是於105年5月11日始完成驗收,而原告既於驗收完成前即已
起訴請求,則被告當應於105年5月11日驗收完成後30日內返
還履約保證金,是以被告就系爭採購案之履約保證金應自10
5年6月11日起始負遲延責任,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自105年6
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。
逾
此範圍之請求,核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
㈤
綜上所述,原告依兩造採購契約之
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8
萬元,及自105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
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逾此範圍之請求,則屬無據,應
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,依民事
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 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惟
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,
核無不合,爰酌
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,及未予援用之
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無
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,
附此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對本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
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文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