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1號
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
法定
代理人 黃偉政
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
複 代理人 張漢榮
律師
游文愷律師
被 告 三金鑛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聖權
被 告 李霈晴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命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下午三
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