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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拆屋還地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 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訴訟代理人 陳水勝 複 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      游文愷律師 被   告 三金鑛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聖權 被   告 李霈晴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下午三 時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福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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