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7號
原 告 陳信用
被 告 青山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惠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「起訴不合程式者」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
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借款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
國103年12月2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4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
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3,072元
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業於104年1月6日送
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詎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
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
查詢清單等件在卷
可憑,其訴自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
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陳忠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