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4年度訴字第67號 原   告 陳信用 被   告 青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惠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「起訴不合程式者」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借款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2月24日以103年度補字第745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 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3,072元 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,該裁定業於104年1月6日送 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原告逾期未補正,亦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,其訴自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