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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華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吉 訴訟代理人 王秋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 年3 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經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 民國103 年8 月20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 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51號裁 定公示催告,且由聲請人於103 年8 月20日刊登在太平洋日 報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 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(六個月)已於104 年2 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1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共同發票人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華聯食品工│臺灣企銀基│鳳吾實│103 年8 月15日│77,316元 │AC0000000 │ │ │ │業股份有限│隆分行 │業有限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 │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林榮吉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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