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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林玉鶯 代 理 人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,業經 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 民國103年9月12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 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9號裁 定公示催告,且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12日刊登在太平報日報 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(六個月)已於104年3月12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104年度除字第1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種類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4-NX-000012│1 │5000│普通股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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