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1號
聲 請 人 童彗懿
代 理 人 陳楠驄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乙紙,因遺
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號
公示催告,並刊登
於民國(下同)103年9月11日太平洋日報在案,現申報權利
期
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
張無效。
二、
經查,
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2號公示催告
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3年12月11日屆滿,
迄今
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股票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翁其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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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4年度除字第2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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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行公司 │ 股票號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股東戶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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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│84-NX-000005│ 1 │5,833 │005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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