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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康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澤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經 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 民國103年10月4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 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 定公示催告,且由聲請人於103年10月4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 等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 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(6個月)已於104年4月4日屆滿,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余溪河 │基隆一信愛三│康信有限公│102 年12月5日 │20,650元 │DW0000000 │ │ │ │ │路分社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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