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8號
聲 請 人 康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澤凱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經
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3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
民國103年10月4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
等情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83號裁
定公示催告,且由聲請人於103年10月4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前
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
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(6個月)已於104年4月4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權
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洪福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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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3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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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受款人 │
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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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余溪河 │基隆一信愛三│康信有限公│102 年12月5日 │20,650元 │DW0000000 │ │
│ │ │路分社 │司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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