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3號
聲 請 人 傑銘重機械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鉦達
訴訟代理人 梁米伶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,業經
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
民國(下同)103年12月1日都會時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
無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。
二、
經查,
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
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年6月1日屆滿,
迄今無
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
書記官 翁其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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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104年度除字第43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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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
發票日 │ 受款人 │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│
│ │ │ │(民國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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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001 │江丕泉 │基隆第二信用│103年11月30 │傑銘重機械有│47,090元 │GA │
│ │ │合作社新店分│日 │限公司 │ │0000000 │
│ │ │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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