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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東鼎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宗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經 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 民國103年7月16日民眾日報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 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。 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 定公示催告,且由聲請人於103年7月16日刊登在民眾日報等 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 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(六個月)已於104年7月1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 1 │睿紀實業有│上海銀行基│103年5月15日 │54,231元 │KCA0000000│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隆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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