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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60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和樂色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韶恩 代 理 人 洪意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,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 新聞紙民國(下同)104年1月14日太平洋日報在案,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為此聲請宣告 該支票無效等語。 二、經查,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 在案,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104年7月14日屆滿,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 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蕎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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