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號
聲 請 人 冠品電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國康
代 理 人 李鄭瑞絨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4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經
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
民國104年3月31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
等情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0號裁
定公示催告,且由聲請人於104年3月31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前
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
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(六個月)已於104年9月30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報
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
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忠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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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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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受款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(民國)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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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金淶電子│冠品電業│基隆二信│104年2月28日 │171,063元 │DC0000000 │支票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有限公司│復興簡易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型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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