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5號
聲 請 人 有村紙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麗錦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經
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
民國104 年4 月14日太平洋日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
人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
等情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8號裁
定公示催告,且由聲請人於104 年4 月14日刊登在太平洋日
報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
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
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
報權利期間(6 個月)已於104 年10月14日屆滿,
迄今無人
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永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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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65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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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受款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(民國)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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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信穎貿易│有村紙業│淡水一信金山分│103 年11月30日 │97,617元 │KE0000000 │ │
│ │有限公司│有限公司│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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