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0號
聲 請 人 歐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衛台
訴訟代理人 林幸儀
上列
聲請人聲請
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
略以: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,業經
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號
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刊登於
民國104 年5 月1 日都會時報,現申報權利
期間已滿,無人
申報權利,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
等情。
二、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,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
定公示催告,且由聲請人於104 年5 月1 日刊登在都會時報
等情,
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調取前
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。
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
權利期間(6 個月)已於104 年11月1 日屆滿,
迄今無人申
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,從而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判決不得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
書記官 陳永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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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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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受款人 │付款人 │
發票日(民國) │票面金額(│支票號碼 │備考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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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兆豐國際│行政院原子能│兆豐國際商業銀│103 年6 月24日 │83,400元 │KH0000000 │ │
│ │商業銀行│委員會核能研│行基隆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
│ │基隆分行│究所 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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