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再審之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 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浩源 再審被告 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,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 4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 號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。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。 理 由 壹、再審意旨略以: 前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未能舉證為由,採信再審被告之抗辯 ,駁回再審原告就再審被告應給付工程款之請求,現再審原 告提出新證據如下: 一、螢光筆所列的是消防隊另外要求要施作的部分,不在合約內 ,也與漏水無關,基隆皇冠大樓(下稱系爭大樓)理應支付( 含車資)。 二、104年8月10日,再審原告前往系爭大樓機房拍攝「受信總機 因雨水滲漏而嚴重受損」之照片(即原再審訴狀之附件一) ;此證據足可證明再審原告統包承攬之系爭工程(再審原告 意指「皇冠大樓 100、101年度消防檢查缺失改善工程及101 年度消防保養修繕工程」),確實會因系爭大樓管道間及地 下室滲水而受影響,且此適可呼應再審被告何以將原消防管 道間之主機模組挪往新設鐵箱貯放。此為當時沒發現之證物 ,因公司小姐離職後,才在櫃子裡發現的新證物。這是「在 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之證物」,當事人因不知有 此證物,致未斟酌現始知之。 三、元邦集團究否系爭大樓之股東?乃至系爭大樓之消防會議紀 錄究否由元邦集團保管?俱非上開名片(即原再審訴狀之附 件四)所能析其梗概。然這些是否可以在開庭瞭解確認?因 第一次開庭時我方當時提不出二者的關係,後來才在名片中 發現。 四、又系爭大樓1F乙樓梯6吋管因漏水損壞之維修照片(即原再審 訴狀之附件五) 所示滲漏處即為火警系統模組的地方,一定 有造成損壞而需維修,由上開照片即能推敲證明。 五、基上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,對原確定判決 提起本件再審之訴,並聲明: (一)原確定判決廢棄,駁回再審被告之訴。 (二)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。 貳、按再審之訴,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。前項期間,自判 決確定時起算,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,自送達時起算;其再 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,均自知悉時起算。但自判決確 定後已逾五年者,不得提起,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、第 2 項定有明文。而本件再審原告前對再審被告起訴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,先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6日以103年度建字 第30號判決再審原告全部敗訴(原告之訴駁回,訴訟費用由 原告負擔)確定;再審原告不服而於法定期間,對本院 103 年度建字第30號確定判決,提起再審之訴,復經本院民事庭 於104年12月4日,以104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回駁回再審之訴 ,上開判決於104年12月9日送達於再審原告,再審原告於上 開104 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尚未確定之104年12月23日,即先 提起本件再審之訴,然因上開104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嗣已確 定,應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所定30日之不變期間 。 參、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,再審之訴不合法者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同法第498-1 條規定,再審之訴,法院 認無再審理由,判決駁回後,不得以同一事由,對於原確判 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,更行提起再審之訴。 肆、經查,再審原告前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0號確定判決有民 事訴訟法496 條第1 項第13款事由提出再審,經本院以 104 年度再字第2 號受理,認顯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。詎 料再審原告竟仍執同一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事 由對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提出再審,依據上開法條規 定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 伍、據上論結,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合,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