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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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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2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21號 債 權 人 怡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翰 債 務 人 有立報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(一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  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六計     算之利息。   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     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    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   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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