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1號
債 權 人 怡聯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唐文翰
債 務 人 有立報關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傳忠
上列
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(一)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
算之利息。
(二)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,及自民國一
百零四年一月十二日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
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