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22號
債 權 人 巨崗洋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進興
債 務 人 許志富
上列
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貳萬捌仟捌佰壹拾元
,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
聲請狀
繕本附表所示之本金、利息
;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
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