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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4705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705號 債 權 人 正圓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債 務 人 安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肆拾參元,及 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   算之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  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◎附註: 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   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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