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6645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閔卿
債 務 人 菲洛嘉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崔靜玫
上列
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柒元,及自本支
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繳
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5年4月止,共積欠電
信費新臺幣9,827元,
迭經催繳,
迄未清償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
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