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95號
債 權 人 保寧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榮復
債 務 人 勤輝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國裕
上列
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
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參佰陸拾元,
及如附件民事支付命令
聲請狀
繕本附表所示之利息;並賠償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