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票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本票裁定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司票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豐澤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游玉坤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惠嵐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,內載金 額新臺幣2,000,000元,經提示不獲付款,為此提出本票1件 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。 二、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,其票據無效 。本票上應記載發票年、月、日。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 、第120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三、查,聲請人所提之本票,因未載發票日,參諸前揭說明,為 無效票據,聲請人之聲請即非有據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本院合議庭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