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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基小字第 13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基小字第1363號 原   告 張志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如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其中任一項逾期 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: (一)補正被告沈如本真正住所或居所,及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 勿省略)。 (二)補正被告久久通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真正住所或 居所,及其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、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(記 事欄勿省略)。 理 由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當事人書狀, 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當事人為 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 所;有法定代理人、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 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 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及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沈如 本(身分證字號:Z000000000號)之真正住所或居所,亦未載 明被告即車牌號碼000-00車輛(下稱系爭車輛)之所有權人之 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,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。本院依職權 查詢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,系爭車輛之車主姓名為久久通運 有限公司,此有公路監理電子閘門1件在卷可稽,惟依前揭 說明,仍有主文欄所示訴訟要件之欠缺亟待補正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上開欠缺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起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俞妙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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