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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基小字第 1951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基小字第1951號 原  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崑山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  告 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06 年4 月17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伍元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 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, 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三、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,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000 元( 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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