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5年度基小字第1951號
原 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崑山
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
被 告 御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呂嘉麟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106 年4 月17日
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伍拾伍元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
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
款所列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規定,
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
三、本件係
適用
小額訴訟程序,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
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000 元(
第一審
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
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
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永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