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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基小字第 92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基小字第929號 原   告 富耀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柏慎 訴訟代理人 呂航緯 被   告 王鏞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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