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5年度基小字第929號
原 告 富耀通信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柏慎
訴訟代理人 呂航緯
被 告 王鏞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4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
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
當事人之上訴,
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
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
書記官 俞妙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