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5年度基簡字第310號
原 告 大源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玉雲
被 告 高文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
裁判費,此為
法定必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有「起訴不合程式」者,法院
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先
命補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
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前以105年度補字第223
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
1990元,如逾期未繳納者,即駁回其訴,而該裁定已於民國
105年4月29日送達原告之
送達代收人,有本院
上開裁定及送
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惟原告並未於限期內補繳裁判費,則有本
院繳費資料查詢表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文與收狀資料查詢
清單附卷
可憑。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,依
首揭規定,應
予以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
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,抗告於本院
合議庭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1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