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407號
原 告 世億汽車有限公司
兼法定
代理人 洪清南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康文良間
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
納
裁判費新臺幣5,400 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
臺幣553萬6,571元確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,846,原
告僅繳納新臺幣5,400元,尚欠新臺幣5萬0,446 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
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1 日
書記官 陳文婕