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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基簡字第 4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基簡字第407號 原   告  世億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清南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文良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。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5,400 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 臺幣553萬6,571元確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,846,原 告僅繳納新臺幣5,400元,尚欠新臺幣5萬0,446 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 內,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9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文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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