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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基簡字第 6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基簡字第636號 原   告 晨智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桐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      黃雅羚律師 被   告 華晟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秀香 被   告 張榮展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      侯傑中律師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 日所為10 5 年度基簡字第636 號民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部分漏列被告張榮展及 其住址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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