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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基簡字第 6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基簡字第661號 原   告 基港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銓 被   告 王孟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原告主張兩造間訂立契約,被告將所有之小客車靠行 於原告公司,由原告登錄為車主,領掛牌照使用,依約被告 並應負擔牌照稅、燃料稅、保險費等,並應給付原告管理費 。詎被告簽約後並未依約按期繳款,積欠原告新臺幣五萬六 千元,且未按期參加定檢,被告違反契約,無權繼續使用牌 照及行照,應返還原告。為此提起本件訴訟。而被告現設籍 花蓮縣瑞穗鄉(地址詳卷)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,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 原告之聲請,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建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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