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662號
原 告 正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高國銓
被 告 陳柏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係在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14樓之 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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足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
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惠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