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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基簡字第 6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所有物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基簡字第662號 原   告 正德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國銓 被   告 陳柏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○區○○○路○○巷○○號14樓之 5 ,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。 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惠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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