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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基簡字第 8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電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原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芳 被   告 菲洛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表燈用戶,積欠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、九、十月、十一月電費合計新臺幣(下同)十四萬三千 八百十四元,屢經催討未果,為此提起本件訴訟。查依臺灣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用用電服務契約第二十七條規定「因 本契約涉訟時,雙方合意以用電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…」等語,有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附卷可稽。而依原 告提出之繳費憑證記載,本件用電地址係在桃園市○○區○ ○路(地址詳卷),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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