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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因本院 105 年度建字第1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5 年12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,257,477 元,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9,911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,911元,逾 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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