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基隆市政府
法定
代理人 林右昌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本院105 年度建
字第15號
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29日
民事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據繳納上訴
裁判費。查上訴人之上訴利
益為新臺幣(下同)1,856,583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,121元
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五日內,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9,121元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
書記官 湯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