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2號 原  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  告 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互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○五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訴訟終結 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 ,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(最高法院18年抗 字第56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)。 二、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係以被告受原告委託就「中 山區○○○區○○道路新闢工程」(下稱系爭工程)負責規 劃設計及監造,卻對承攬系爭工程之訴外人俊貿營造有限公 司未依約將廢方運棄部分監造不實,致原告陷於錯誤,而給 付俊貿營造有限公司廢方運棄費新臺幣(下同)1606萬1776 元,原告因而受有損害,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 監造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第4項第5 款之約定,請求被告賠償 損害。有關原告前述主張,原告已依與俊貿營造有限公司 間之系爭工程承攬契約,對俊貿營造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,請求返還前所給付之廢方運棄費用1606萬1776元及6 倍違 約金9637萬0656元,經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5號受理,並於 民國104 年12月25日判決後,原告提起上訴,現由臺灣高等 法院以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審理中。是本件原告是否得主 張被告監造不實而向被告請求賠償前述給付予俊貿營造有限 公司之廢方運棄費用,顯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 84號民事事件之認定為先決問題;即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他 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必 要,兩造於本院105年8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亦均同意由本院 依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,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 憑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