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
原 告 基隆市政府
法定
代理人 林右昌
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
律師
被 告 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冠互
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○五年度重上字第一八四號民事訴訟終結
前,停止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
裁判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
據者,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,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。民事
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
,以他訴訟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
係是否成立,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(最高法院18年抗
字第56號民事判例
可資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,係以被告受原告委託就「中
山區○○○區○○道路新闢工程」(下稱
系爭工程)負責規
劃設計及監造,卻對
承攬系爭工程之訴外人俊貿營造有限公
司未依約將廢方運棄部分監造不實,致原告陷於錯誤,而給
付俊貿營造有限公司廢方運棄費新臺幣(下同)1606萬1776
元,原告因而受有損害,
乃依
兩造間就系爭工程之規劃設計
監造技術服務契約第7條第4項第5 款之約定,請求被告賠償
損害。
惟有關原告前述主張,原告已依與俊貿營造有限公司
間之系爭工程
承攬契約,對俊貿營造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
,請求返還前所給付之廢方運棄費用1606萬1776元及6 倍
違
約金9637萬0656元,經本院104 年度建字第15號受理,並於
民國104 年12月25日判決後,原告提起
上訴,現由臺灣高等
法院以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審理中。是本件原告是否得主
張被告監造不實而向被告請求賠償前述給付予俊貿營造有限
公司之廢方運棄費用,顯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
84號民事事件之認定為先決問題;即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他
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必
要,兩造於本院105年8月26日
言詞辯論期日亦均同意由本院
依
上開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,有言詞辯論筆錄在卷
可
憑。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