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違約金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2號 原  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   告 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互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本院前以本件105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之裁 判,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請求給付違約 金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於民國105年8月26日以 裁定命在該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 序。 二、查上述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業於民國107年5 月7 日判決確定,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詳。依民事訴 訟法第186 條規定,職權將原命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婉晴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