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號
原 告 基隆市政府
法定
代理人 林右昌
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
律師
被 告 京漢科技工程技術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冠互
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違約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理 由
一、本院前以
本件105年度建字第5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之
裁
判,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請求給付違約
金事件之
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,而於民國105年8月26日以
裁定命在該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
序。
二、查上述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4號業於民國107年5
月7 日判決確定,業經本院調閱
上開案卷
綦詳。
爰依民事訴
訟法第186 條規定,職權將原命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撤
銷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黃婉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