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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建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建字第8號 原   告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嬌祿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被  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 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;惟原告於辯論 終結後,具狀撤回本件訴訟,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4 項規定,對被告送達撤回書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,爰 依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湯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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