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8號
原 告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嬌祿
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
律師
被 告 台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管理處
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
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
複 代理人 侯傑中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
再開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前於民國105 年6 月1 日
言詞辯論終結;
惟原告於辯論
終結後,具狀撤回本件訴訟,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 條第4
項規定,對被告送達撤回書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,
爰
依
上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湯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