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   告 怡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翰 被   告 有立報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105 年度司促字第421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原 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;而原告僅於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0 元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合計500,00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,400 元,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,原告應再補繳4,9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惠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