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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51號 原   告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嬌祿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 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惠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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