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1號
原 告 詮禾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嬌祿
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自來
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管理處間請求給付
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叁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
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林惠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