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號
原 告 奇羽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闕興旺
被 告 廣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聖益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因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
原告
聲請本院核發之105 年度司促字第280 號
支付命令聲明
異議
,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;而原告僅於聲
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0 元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合計377,991 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080 元,扣
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,原告應再補繳3,580 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湯惠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