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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1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3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借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158號 原   告 蘇克剛 被   告 倍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八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八 萬零二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建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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