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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19號 原   告 宸緯樂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珅震 被   告 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建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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