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9號
原 告 宸緯樂器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珅震
被 告 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
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玖萬肆仟參佰伍拾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
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李建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