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3號
原 告 大源建材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玉雲
被 告 高文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而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
訴訟標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
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,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
0055元,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
。
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
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
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
書記官 洪福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