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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23號 原   告 大源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玉雲 被   告 高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前段及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,應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 0055元,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。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2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福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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