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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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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船務代理費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3號 原   告 汎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賢 被   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台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船務代理費等事件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4 年度司促字第8567號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,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;而原告僅 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(下同)500 元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89,990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690 元,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,原告應再補繳9,190 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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