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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  告 臺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間請求履 行契約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(即訴之聲明所載其請求被告補償、賠償、理賠之具 體數額),使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查報: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,並自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 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,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,暫先繳納 新臺幣17,335元,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湯惠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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