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7號
原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順益
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
律師
凃逸奇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給付工程款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3,257,4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274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翁靜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