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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  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      凃逸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間給付工程款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3,257,477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,274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翁靜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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