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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 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      凃逸奇律師 被  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六百七十七萬六千六百三十二元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六萬八千一百二十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建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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