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4號
原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順益
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
律師
凃逸奇律師
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
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
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六百七十七萬六千六百三十二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六萬八千一百二十二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
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
書記官 李建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