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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13號 原   告 季宸緯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律師 被   告 全成倉儲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(下同 )十六萬二千一百元,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不足薪資十一萬 五千零四十五元,聲明第三項請求被告給付短少勞工退休金十三 萬四千七百八十八元等,共計四十一萬一千九百三十三元【計算 式:162,100+115,045+134,788=411,933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四千五百二十元。原告訴之聲明第四項請求發給自願離職證 明書部分,係因非財產權起訴,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第一項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三千元,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七千五百二十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法 官  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李建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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