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31號
原 告 汎航通運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新豐
原 告 林晃享
被 告 詹子豪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一百零五萬一千一百五十一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臺幣一萬一千四百九十四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
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
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
書記官 李建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