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6號
抗 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慶年
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
相 對 人 余曼均
余韋葦
陳艾彌
陳艾琦
政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
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
10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抗告
駁回。
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
不變期間
內為之,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、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所為之104 年度補字第446 號
核
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繳納
裁判費之裁定,已於105 年10月21
日送達於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考,抗告人遲至105 年
11月14日始提起抗告,已逾抗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卓怡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