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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46號 抗 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羅瑋羣 相 對 人 余曼均       余韋葦       陳艾彌       陳艾琦       政大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,抗告人對於民國105 年 10月1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駁回。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抗告除別有規定外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,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、第49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05 年10月14日所為之104 年度補字第446 號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繳納裁判費之裁定,已於105 年10月21 日送達於抗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,抗告人遲至105 年 11月14日始提起抗告,已逾抗告期間,其抗告為不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2 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卓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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