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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05 年度補字第 48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483號 原   告 新平溪煤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俊逸 被   告 歐基理國際發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 聲請本院核發之一0五年度司促字第三0六四號支付命令聲明異 議,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;而原告僅於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新臺幣(下同)五百元。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一第二項前段及第七十七條 之二第二項之規定,應核定為一百四十四萬元,則依同法第七十 七條之十三之規定,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一萬五千二百五十六 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五百元,原告應再補繳一萬四千七百五 十六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者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福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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